鄂州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0-10浏览次数:66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本着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飞机费用、下同),饮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零星杂支按实凭据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超过开支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条、车船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

(二)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不得乘坐旅游车、船、出租小汽车及的士。

(五)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入住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三条、出差人员交通补助费

(一)出差期间,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补助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在出差人员交通补助费包干之外,据实报销。

(三)工作人员在鄂州市城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的士费不报。

(四)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补助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学校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人员。

第四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特殊地区20元(指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二)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领取误餐补助费,误餐补助标准,中晚餐各5元(不另发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加班到夜间11时以后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每人每次可报夜餐费4元。

(三)对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其工作地在市城区内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在市城区外,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市区4元,乡镇以下3元。

(四)经组织批准短训班学习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其学习地在市区内的,不发给伙食补助),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

1、3个月以内:省内4元。

2、3个月至6个月:省内3元。省外4元。

3、6个月以上:省内2元。省外3元。

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发。参加学历班和各种专业证书班的人员,学习期间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或按会议有关出差规定报销。

第六条、奖励及违规处罚

(一)乘坐火车第二条(二)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所节省的卧铺票费,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补助到个人)。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补助;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补助;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改乘硬席座位的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给,也不补发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出差途中,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车船超过十二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据按2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者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可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乘硬席中铺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里程车、船费时,应凭车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八条 调入学校工作人员的车船费、交通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工作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调出学校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一般不予支报。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车船费、交通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车船费、交通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又同时调动的,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应由个人负担。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预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不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当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未随同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所在地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九条 出差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凭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规定的规范票据报销。

第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一)到外地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等各种提供食宿会议的工作人员,只报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二)主持会议单位未提供食宿的,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补助费可凭主持会议单位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按出差规定办理。

(三)对于必须参加的无经费来源的各类会议,与会人员缴纳的会务费,需经单位负责人或凭会议通知及有关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探亲路费的报销

(一)未婚职工可每年探望一次父母亲,已婚职工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亲。

(二)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如果当年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职工的父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三)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据实报销。

(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当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务职称津贴之和。

(五)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的开支标准:

1、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2、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

5、 职工探亲不报销飞机票。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费给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附1表住宿费标准的最低限额内),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中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按普通房间床位费报销。

(三)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部门的证明或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工出差必须凭《鄂州大学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支审批表》(见附表2)到财务处或结算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二)出差人员每次限在40元以内凭据报销订票费。

(三)车、船、机票以外另加收的卧铺费不予报销。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乘机保险费每人报销一份。

(四)出差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软卧(除附件1项目所列示人员外)必须在借款审批表上说明原因,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报销时须附上借款审批表复印件。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和软卧的,一律按乘坐火车硬卧价报销。

(五)借款和报销差旅费,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同意,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六)出差中的公务接待等特殊支出必须报请校领导同意。

(七)出差人员出差归来,务必于五天内结清账目。非特殊情况不按期结账者,从下月起,从其工资中扣还。长期不报账,情况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应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差旅费开支。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