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高效、和谐发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落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和财务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预算管理办法
1、学校一切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范围,预算参考以前年度财务情况,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由计财处编制草案,报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2、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审定,一般不予调整,各部门切块包干经费实行“核定基数、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1、学校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归集到计财处。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利用学校资源私自获取、截留的各项收入为非法收入。
2、学校收入中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的收取由计财处收费科统一经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费用。收费时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加盖合法印章,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制。
3、学校收据统一由计财处财务科管理,使用收据须办理领用、审批、缴回、审核手续,学校收据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收据使用情况。独立核算单位的票据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收费数据和管理必须指定专人。收费数据的变更、改动、调整必须有第一经办人、数据管理员、收费负责人同时在场,并有相关批示和手续方能进行。年度完毕,收费数据必须锁定存档,相关凭据转作档案管理。
5、所收费的欠费、缓交、减免,收费科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学生退费必须由收费科审核,交财务科办理。收费科要向计财处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收费信息资料。收费科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直接及时足额汇转计财处指定账户,并报送收入汇总表。收费科不许有过渡账户。
6、计财处财务科应及时将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转入财政资金专户,并于一周内办理好收入返还工作,返还收入作为学校事业收入,核定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要及时归入学校账户。
7、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合同上缴的收入,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8、按方便学生、成本取费的原则,代收费由计财处专户管理,经办单位须报送计划和详细预算,项目实施核算后多退少补。
三、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1、学校各项支出统一纳入预算,按支出性质分类管理。学校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
2、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程序是:各项支出报账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凭证须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报人签字,需要入库验收保管的还须有验收保管人签字,有合同的必须附有合同和相关文件;各项资金申请,必须有经办单位报告,并附详细预算或合同,报告交校办签转,计财处进行审核后签署资金安排建议,再集中提交学校有关领导审批,批件送达计财处安排执行。
审批权限是:各部门切块和代收代付1000元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报,1000元以上由分管部门工作的校领导签报。其中付食、进餐、补助等由分管领导签报。非切块经费部分,500元以内计财处处长签报,500—2000元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报,2000—10万元校长签报,10万元—50万元校长办公会议定,5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定,其中工资等由校长签报,付食、进餐、补助等由校长签报。
3、事业支出中的个人部分由计财处依据有关部门核送资料统一造表,经批准后发放到个人工资册,代扣款由计财处代扣代缴。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不得虚报工作量。
4、事业支出中的各处室院系切块包干的公用经费(包括日常办公、业务费等),每月由计财处按预算编制拨款表,报批后拨到各单位在计财处结算中心的账户,由各单位计划使用。
5、结算中心对各报账单位实行报账员制度,即由各单位内部指定一名报账员,报账员在结算中心领取《资金手册》,并留存有单位印模和负责人签字的印鉴,结算中心由主管会计审核单位每笔开支,加盖审核章报中心主任稽核签字后交中心出纳结算并由主管会计登录《资金手册》。计财处根据各单位情况核定备用金,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拨款金额和范围开支。
6、未列入预算的大额不可预见费用的开支实行专项支出管理,按三款2条有关资金申请程序办理。专项支出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款项尽可能直接汇到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单位,事项完毕后一周内经批准报帐。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购置等事项按学校政府采购办法施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7、大额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计财处必须参与严格控制工程事前预算审核、事中跟踪与事后决算,基建款项的拨付必须附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合同、预决算审计报告等,学校对基建支出实行专户管理。
8、需要借款的事项,除按以上程序签批外,事毕后一周内必须及时报账,否则扣发领款人工资、津贴,如情况特殊,需单位书面说明并报批,超过申报期限的,并扣发其单位负责人工资津贴。切块包干经费以外各款项的拨付、借支和票据的报销须有计财处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
9、军训、教材等代收款的支出,需统一拿出计划,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10、公积金、各种保险等的计算、汇缴等由计财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四、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1、现金和银行存款由计财处根据国家规定指定专人统一管理,相关责任人必须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完整、安全和流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与银行对账,不得挪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存货的购、入、存、销手续必须齐全,存货的采购必须有详细计划和分配表,才能付款。
2、严格管理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清理清收应收暂付款,账龄长且无还款计划的移交有关程序办理。
3、固定资产按实际购入价入账,通过自筹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决算验收交付使用后按实际价值入账,接受捐赠等的资产按评估价入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的转出、报废、转让必须告知计财处核定价值调整账目。学校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盘盈盘亏及时调整有关账目。
4、无形资产使用或转让时按评估价入账,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单独核算成本。个人利用学校资源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归学校。
5、对外投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计财处定期不定期就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跟踪,确保对外投资的完整和收益。
五、负债和专用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1、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当前资金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举债规模,各项借款的借入、偿付由有关部门和计财处实施。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学校名义私自借入资金,独立核算单位举借资金须经学校集体研究同意。
2、各种应付、应缴款项要分项单独列账。有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军训费、教材费等为学生提供代办服务的暂存款要单独核算。应缴税金、会费和各种代管款项要核算准确,按规定汇付。
3、学校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设置和提取专用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六、基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按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结合财力、物力状况,学校集中拟定基建计划。基建财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和计财处拟定基建财务计划。
2、计财处要参与基建招投标和合同拟定程序,就涉及财务条款和数据部分提出意见。
3、基建资金的支付必须有合同、经审核的预决算、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工程量的变更必须手续齐全。预、决算报告由计财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验。
4、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必须有决算报告,手续完备后移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办法
1、计财处每月初向主管部门、校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每半年报送财务报告,并就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2、计财处要及时提供领导急需的财务数据、表册。
3、各独立核算单位必须于每月初向计财处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告,重大财务情况必须及时通报。
4、学校各项财务资料、数据必须妥善保管,必须遵守财务保密制度,报出的各项财务数据必须口径一致,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报出。重大材料的财务方面的编写,计财处要积极配合。
八、财务监督实施办法
1、学校各级部门要接受校外财政、审计、物价、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法监督检查,接受校内监察、审计、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对学校各项活动的财务方面实行监督。
2、计财处对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和全部财会人员统一指导和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必要时实行财务代管。计财处对有关部门的财务活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对校内财会人员的培训。
3、对有重大问题的财务机构,计财处有权建议改组、调整,对有重大问题或不合格的财会人员,计财处有权建议撤换。
4、计财处要参与重要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的洽谈、市场调查、追加和调整工程量的现场核实、结算的管理,质量验收等主要工作环节。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合同,必须报校领导同意,按程序办理。各项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财务机构监督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