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学校,同时具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受益、处置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处置、使用。学校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单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为社会和学校服务、对外投资、出租、出售等,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二、暂时闲置不用的可出租,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经
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并签订租赁合同,租出资产在归还时,应由双方共同检验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应由对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照价赔偿。出租固定资产可按磨损程度和收益情况酌情收取租金,合理补偿磨损价值。
三、对于不需用的,破旧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市场调研和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合理作价,按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销售处理。
四、根据市场经济的观点,可为学生和社会服务的固定资产,要积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办理合法的收费手续。
五、固定资产出租收取的租金、损坏收取的赔偿费,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以及为学生和社会服务的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其收入资金,此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