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1-11浏览次数:156

 

鄂州职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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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责权结合、积极稳妥、防范风险”的总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行预算绩效考核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通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方案。

 

第六条 鄂州职业大学预算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负责,负责讨论及预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七条 计财处是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及预算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收入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  际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坚持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专项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保民生、保基本、促发展”为宗旨,优先确保教职工工资福利等民生支出和学校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转,并紧扣学校事业发展安排项目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拨款、专项经费拨款)、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其他收入 (社会服务收入、接受捐赠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日常支出预算(人员经费:由负责人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日常公用经费:由负责财务管理部门提出方案)、 建设支出预算(资产购置支出预算:由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集汇总,提出方案;基建支出预算:由负责基建维修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和专项支出预算(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具有特色的院部提出方案)。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3%来核定特殊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年度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预算“一上”工作。计财处每年10月中、下旬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编制要求提出预算方案,交计财处初审。

 

(二)预算“一下”工作。计财处通过初步审核、汇总后,形成预算资料,提请学校预算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下发各单位。

 

(三)预算“二上”工作。各单位依照学校预算委员会专题会形成的审议意见,对本单位的预算进行修改、完善后交计财处。

 

(四)预算“二下”工作。计财处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预算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形成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文,下达各单位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法依规积极组织收入,计财处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条 预算的执行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学校经费支出报账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报账审核。计财处加强对各单位预算指标进行实时控制,对超预算、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经费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经费支出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各种经费的使用情况,以便掌握经费使用的进度,达到“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每月必须与计财处对账一次,确保各项预算支出账账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和追加。

 

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形或年度新增确需实施的项目需追加预算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方案,职能部门及计财处进行审核,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调整和追加,1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0万元及以上的,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特殊专项经费用于处理预算年度内不可预见事项,具有特殊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必须以上级文件、规定及校党委、行政决定等为依据打报告,一事一议,一事一批。特殊专项经费的支出,1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0万元及以上的,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预算分析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影响预算完成的因素,解决预算执行偏差的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基础分析;计财处负责对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撰写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监督,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谁用钱、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重视预算绩效考核工作,不断提升预算管理工作水平。本年度“专项(项目)预算”(含基建预算、资产购置预算,下同)的执行情况是编制、审核、确定下一年度“专项(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更是对各预算单位党政负责人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八章  决算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及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 1 日起至12 31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