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实施细则,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鄂财库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鄂州财库发〔2014〕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公务卡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包括1万元)的商品和服务支出(见附件《鄂州职业大学公务卡结算目录》),其中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等强制性支付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寻找具备公务卡环境的地点进行公务消费,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必须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和计财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务卡的管理
1.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开卡时必须由所在部门确认本人身份。
2.公务卡由财务处协调相关银行办理。公务卡享受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公务卡授信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由发卡行审核确定。
4.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5.设备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不得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6.持卡人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补办,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
7.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持卡人,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处将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四、公务卡的报销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必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1.在公务卡允许使用范围内,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同时取得相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并妥善保管,据此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签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能报销的部分,由教职工自行偿还。
3.持卡人在财务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的财务报销流程。
5.如不慎遗失银行卡刷卡支出凭证,本人应向计财处提交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支出金额、公务卡号等信息,计财处核实后按规定报销,说明材料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五、公务卡的还款期限及责任
1.还款期限由发卡银行按持卡人信用程度确定,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由于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2.学校不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2)因持卡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3)持卡人不遵守公务卡使用规定不能如实报销的支出。
(4)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5)持卡人个人原因透支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持卡人未遵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六、公务卡的启用时间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