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彭进发布时间:2022-11-09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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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职业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管理按照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和控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护保养费、通行费、保险费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单位发生的“三公”经费业务活动支出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学校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学校按审批程序向省市有关部门上报。

第五条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学校外事处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报账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由学校外事处严格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统筹报账管理。费用标准按《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标准报销计划外各种费用

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管理

学校公务用车编制、配备、购置、经费管理等严格按照《鄂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规定行单车费用报账财务集中支付管理。

(三)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非工作时间动用公车(单位批准的公务活动需要除外)。

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和审核管理,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原则。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统筹安排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

十一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一事一报。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由学校办公室按照财政预算金额,单独列示。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的工作简餐费用及学校招生活动的接待费用纳入单位公务接待费用。

第十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80标准,应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对象属于参加会议的,其用餐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接待对象,学校只能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各单位不得重复接待。

第十陪同人数标准。接待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四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单位须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并报学校办公室及分管校领导、分管办公室校领导审批

十五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第十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一事报批。要求报账及时,公务卡结算。公务接待报销凭证包括:①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台头为鄂州职业大学);②菜单明细;③单位公函(注明来访人员姓名的邀请函、介绍信;④鄂州职业大学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⑤鄂州职业大学公务接待清单;⑥公务卡付款记录

第十涉外公务接待及商务接待根据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经费支出的归口管理。公务接待费(含涉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公务车辆费归口学校办公室管理,因公出国(境)费归口学校外事处管理。

第十计财处对学校的“三公”经费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与学校办公室协调、沟通“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和核算。

)推进“三公”经费支出履行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力争实现公务卡结算全覆盖。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学校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处对此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各单位的“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履行督查及责任追究职责。严肃查处“三公”经费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外事处及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学校有“三公”经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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