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大字〔2023〕27号
鄂州职业大学
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23年7月4日
鄂州职业大学
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的项目论证、立项审批、预算编制管理、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全过程管理,提高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需申报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学校公共房屋、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维修、改造、安装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遵循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全过程管理。
(四)坚持质量安全原则。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各项工程建设项目高效、有序、安全进行。
(五)坚持廉洁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计划,并按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建设计划,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三)对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由学校统一领导,设立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分管基建、财务、资产的校领导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成员为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发规处、资产处、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教务处、学工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规划、审议年度基建与维修改造工作计划、指导基建与维修改造工作和处理基建与维修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为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年度基建与维修改造工作计划、处理基建与维修改造工作中涉及工程变更、签证等相关重要问题。
第七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立项,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合同的签订;学校党政办档案室负责建设项目完成后全过程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归档工作;资产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新增资产配置的政府采购工作;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财务核算和决算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预(结)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代表学校委托社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或阶段性审计工作;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系统方案审核及使用监管工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网络系统方案审核及使用监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年度基建项目,经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单个基建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九条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审批:
(一)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改造工程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时间:每年的10月份,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维修改造申请表,向后勤基建处申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工程计划。
(三)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内容:维修改造原因、用途、经费开支渠道、工程施工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四)维修改造工程立项审批方式:实行集中审批和单项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集中审批。后勤基建处收集到各单位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后,应开展现场勘察,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维修改造意见、初步方案、工程费用概算,汇总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中审批。
2.单项审批。对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未集中审批的确需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实行单项审批管理。项目经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学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分别由后勤基建处、分管副校长、校长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3.单个维修改造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手续。
4.凡教学、学生用房需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维修改造工程,须分别经教务处、学工处和分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学工副校长签字同意后,报后勤基建处立项。
5.对供水、供电等突发的抢修工程,可边进行相应应急处置边申报审批。
6.设备购置类项目中含有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造价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单独立项审批。
第十条学校后勤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经过立项审批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经费列入年度基建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 经过集中审批的立项维修改造工程经费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未纳入财务预算的单项审批的维修改造工程经费和应急抢修工程经费,在后勤基建处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开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六条 预算造价200万以上的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学校资产处公开招标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实施,设计方案经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市职能部门审批。预算造价200万以下的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由资产处组织,后勤基建处配合对接遴选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实施,设计方案经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初步设计,然后根据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原则、建设标准和规模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初步设计确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与方案优化设计,及时向设计单位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改进,避免施工时发生设计变更。
第六章工程造价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造价200万以上的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由学校资产处组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编制。预算造价200万以下的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的预算编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督促工程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图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完成后提交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
第七章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后勤基建处配合资产处做好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度。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学校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金额、质量保证金、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由后勤基建处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协商组稿后,采用会审会签制,由会审会签单位共同负责。会审会签程序与学校现行合同会审会签程序一致。
第二十八条 合同审批完成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勤基建处为履行合同的责任单位。
第九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按照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内容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协调与管理。
第三十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学校应通过招标、遴选方式聘请跟踪审计、施工监理加强工程管理。跟踪审计单位由审计处对接业务并实施监管,审计处要督促跟踪审计单位认真履行跟踪审计合同,如跟踪审计人员或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审计人员或终止合同。施工监理单位由后勤基建处对接业务并实施监管。工程合同造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基建科工作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工程合同造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委托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后勤基建处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变更图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或专项设计变更经批准后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工程变更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审批和实施,由审计处对工程变更计价进行预算审核。
第三十二条工程签证必须严格遵守“从严控制”和“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工程签证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审批和实施;审计处参加现场计量、负责签证工程量及单价的确认、核算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批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估算增减金额单张在1万元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后勤基建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人审签后实施。本级权限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此审批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超过2万元和超过合同总价的2%由上一层审批权限处理。
(二)对涉及工程造价估算增减金额单张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联签,报分管后勤基建处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本级权限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4万元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4%。此审批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超过4万元和合同总价的4%由上一层审批权限处理。
(三)对涉及工程造价估算增减金额单张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相关职能单位等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联签,报分管后勤基建处的校领导审查同意,再报校长签字后实施。本级权限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此审批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超过超过10万元和合同总价的6%由上一层审批权限处理。
(四)对涉及工程造价估算增减金额单张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相关职能单位等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联签,报分管后勤基建处的校领导、校长审查同意,再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实施。本级权限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此审批权限的变更及签证超过50万元和合同总价的8%由上一层审批权限处理。
(五)对涉及工程造价估算增减金额单张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变更及签证,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相关职能单位等系统论证或现场勘察确认联签,报分管后勤基建处的校领导、校长审查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上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实施。本级权限审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总价10%。
(六)超过合同总价10%的变更和签证属重大事项,依照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处理,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维修工作的主要施工期。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规范执行文明施工,服从学校消防、治安和卫生管理。
第十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并自行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向后勤基建处正式提出工程竣工申请并提交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勤基建处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验收分为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和校内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办理。校内合同完工验收由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配套设备和家具验收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验收中发现的施工问题,后勤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次检查确认。
第三十九条工程验收后,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后勤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第四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基建处与资产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与学校党政办档案室办理竣工资料交付手续。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后勤基建处配备专职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对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请、立项计划书、预算资料、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按规定要求,收集存档,装订成册,建立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档案并按期提交学校党政办档案室检查、验收、归档。
第十二章结算、审计和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向甲方申报结算书。结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结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后勤基建处不予受理,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四十五条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的审核和审计按学校《鄂州职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大字〔2022〕62号)执行。审计处在正式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后,应对报审的结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完整的审计,及时准确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财务处根据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的费用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或以学校审计处的审核并经校长签字认可的审计结论为准。维修改造工程的费用结算以学校审计处的审核并经校长签字认可的审计结论为准。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财务决算。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据实缴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项目,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
第四十九条 基建与维修改造工程尾款及工程质保金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质保金必须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对在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包括预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互签廉政承诺书办法。建设项目开工前,学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审计单位互相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建设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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