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工作条例(讨论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15浏览次数:446

栏目:学生管理 作者:ebaitiancms 来源: 时间:2009-06-15 23:43:56 点击:23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国家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夯实这个基础,是学校其他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是全校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了保证这个根本任务的完成,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学校生存和发展大局的系统工程。学校的每项工作都涉及到学生,需要而且必需有全校每位教职员工的参与。本条例是全校学生工作的规范。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长(部长)和副处长(部长)、校团委书记、各院系主要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长远规划和办学思路,负责全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计划制定、督促落实、检查评估和协调服务等工作。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主持日常学生工作。

第四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院系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副组长,主持日常学生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各院系自定)。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班主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负责对各院系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

鄂州大学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是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机关、就业指导中心、武装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具体机构包括学生管理科、思想教育科、心理咨询中心、军事教研室、勤工助学中心、团委办公室六个科室。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教育科)

1、负责拟定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和考核院系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宏观把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和管理措施。

3、协助党委组织部开展学生党建工作。

4、负责统筹规划对学生进行校规校纪教育和校风、学风建设。

5、负责学生社会实践的评优和总结工作。

6、负责学生年度评优和毕业班评优的汇总和表彰工作。

7、负责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

8、负责组织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调研和交流工作。

9、负责学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咨询中心)

1、负责制订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咨询及健康促进大学等工作。

3、负责实施心理健康教育进网络工作,指导学生心理社团。

4、负责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和研究,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管理科 )

1、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及统计全校在册学生总体信息及个人信息。

2、负责制定各类奖学金、贷款、困难补助等实施办法、享受资格和比例。

3、负责学生各类奖学金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4、负责对院系上报的有关信息的核查和报批。

5、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审核和报批。

6、负责学生各类证件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7、负责学生资讯网站的开发、管理和维护,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

第九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就业指导中心)

1、负责制定就业政策,上报就业方案。

2、负责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招聘会。

3、负责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4、负责组织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调研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工作(勤工助学中心)

1、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负责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及比例确定,以及注册管理。

3、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及人员招聘。

4、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负责审核勤工助学考核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工资。

6、负责对勤工助学优秀学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十一条 军训与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教研室)

1、负责制定军事理论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实施。

2、负责学生军训装备的购置和发放工作。

3、负责制定集中军事训练计划,组织实施训练,协调军训工作。

4、负责组织安排国防教育和军地共建活动。

5、负责征兵、兵役和预备役登记及训练工作。

第十二条 共青团工作(团委办公室)

1、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计划的制定、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

2、负责学校主题教育活动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3、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团内的表彰、奖励和惩处等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熟悉团情,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负责指导学生会、学生科协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6、负责团干部培训总体思路和计划的制定。

7、负责制定项目化管理办法及招投标、中期检查和宏观调控工作。

8、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思路和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第四章 院系学生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院系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

2、负责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引导和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理论学习小组活动。

4、负责对学生进行校规校纪教育,开展班风、学风建设。

5、负责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毕业教育工作。

6、负责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统计工作。

7、负责学生年度评优和毕业班评优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8、负责通过网络对学生开展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9、及时与学生工作部进行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2、负责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组织和队伍建设。

3、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学生心理普查和重点咨询工作;从协助调查、统计和存档,到向心理咨询中心推荐要重点关注和及时干预的学生。

第十五条 日常学生管理工作

1、负责收集、上报在校生的个人原始信息和已变动信息。

2、负责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3、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和收集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提出享受贷款、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

5、负责组织学生各类证件、统计资料的填写,并核对填写内容。

6、负责本院系学生工作信息交流和服务的网络化工作。

第十六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1、贯彻学校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推荐、指导服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服务。

2、协助就业指导中心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3、负责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供毕业生基本信息。

4、负责向校档案馆提供毕业生归档材料。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

1、负责本院系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

2、负责本院系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安排和人员聘任、考核工作。

3、负责了解本院系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负责提供参加临时岗位活动的学生名单。

5、负责提供本院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优秀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军训与国防教育工作

1、负责学生军训的档案管理。

2、负责学生军训所需辅助物品的准备,配备参训教师、编排参训学生。

3、负责学生军训全程的思想教育、宣传报道、文体娱乐、安全管理工作。

4、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和军民共建活动。

第十九条 团总支工作

1、负责团总支团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等的执行情况。

2、负责发展新团员、推优入党和理论学习小组的组织工作,团员普查以及其它团务工作。

3、负责组织一年一度的团干部培训和总结工作,组织院系级团内评优。

4、负责了解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负责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并按照项目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协助承办学校的大型活动。

6、负责指导本院系学生分会、科协分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7、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及时上报和反馈信息,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8、完成党委及校团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院系在学生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并使我校的学生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应建立学生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领导、日常管理、学生思想教育、学生违纪、学生课余活动水平、文明宿舍创建等。 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领导小组每月对本院系学生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学校学生工作小组每学期对全校学生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学年结束进行一次总评,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的院系在全校大会上进行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院系,则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