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专题会议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推动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是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工作进行集中研判、意见协调、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酝酿需要提交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纪委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对校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第五条 研究讨论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涉及的具体问题。
听取信访受理情况汇报,开展信访集体排查和分析研判,研究确定信访办理方式。
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听取立案审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沟通协调。
第七条 听取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室工作汇报,研究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第八条 通报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交换工作意见。
第九条 研究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机构、干部队伍自身建设问题。
第十条 研究其他不需要提交校纪委全体会议研究,但又不宜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个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由专题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专题会议人员为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纪委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召集人可确定综合室、纪检监察室主任或有关工作人员列席,必要时经纪委书记同意批准邀请校纪委委员列席。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确定,或由纪委副书记提出、纪委书记同意后确定。重要议题相关内设室要提前做好调研论证及材料准备。
第十四条 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如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内设室根据议题承担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相关会议资料按照涉密材料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在讨论过程中如因重要情况尚未核实清楚,需要补充了解或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应当缓议。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酝酿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纪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由副书记按照分工统筹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可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中共鄂州职业大学纪委检查委员会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