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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特别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2年05月22日      浏览:732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2/5/22 14:28:05 点击:193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在全省集中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送信心”活动的通知》(鄂发电[2009]2号)精神,现就《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10万人计划项目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65号)和《关于拨付返乡农民工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7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培训对象

全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人数为15万人,特别职业培训以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为主要培训方式,以返乡农民工为主要培训对象,以3个月以上的培训为补助重点。

二、补贴标准

3个月以下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400-800元/人,具体标准按鄂劳社发[2008]65号规定执行,申报补贴办法按鄂劳社发[2008]73号文件执行。3个月以上技能提升和储备式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申报补贴办法按本通知执行。

三、培训机构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实施项目化运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办学实力强、培训效果好的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竞标,竞标条件和申报程序按鄂劳社发[2009]7号文件执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已对第一批申报的学校进行评审,确定第一批承担特别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97所。返乡农民工较多、还没有申报的县市,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参加第二批竞标。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竞标结果向市(州)下达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市(州)劳动保障局签订责任状,市(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与本地中标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责任书,并组织各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省部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下达,并与其签订培训项目责任书。

四、拨付补贴资金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8亿元用于特别职业培训。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在下达培训任务时,按照各地培训任务计划的30%和培训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预拨到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业后申报培训补贴时,应持开班申请确认书、现场核查报告,学员花名册和学员就业单位关于学员就业状况证明,向市州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州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培训任务完成。

(二)严格培训项目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实名制管理台帐和培训学员学籍档案,把握好开班确认、现场核查、教学督导和培训补贴申报等环节。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大纲,使用省部指定教材,安排骨干教师教学。操作技能训练不得少于整个培训学时的60%。要严格执行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切实用在特别职业培训上。

(三)大力推行订单培训。承担特别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紧密结合当地新开工基本项目建设、新创办企业、缺工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以就业为导向,搞好技能培训与就业对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特别职业培训的目的意义、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特别职业培训项目启动仪式,形成声势,扩大影响。

各地在完成省级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要从本地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抓好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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