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4-30浏览次数:145

来源: 时间:2007-04-30 00:00:00 点击:17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各部门和教师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是指: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2、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3、本校各部门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 包括根据我校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业家、杰出校友到我校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与学术研讨,以及我校教授、副教授、博士(包括在读博士)等举办的专题报告(讲座)。

第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机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学校主管学术交流活动的部门为科技处。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术会议是进行科研成果交流、学术经验交流和了解国内外学术研究前沿情况的重要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种层次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专业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或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3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4会议经费落实;5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本次会议的目的;6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7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我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部门必须在与会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并附经费预算。

第七条 在我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游山玩水。

第八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本校主办或与外部门联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技处提交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各一份(套)。

第九条 由各院、系(部)自行组织的校内学术研讨会,事前到科技处登记备案,事后将相关资料报科技处存档。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自己研究方向密切相关),须凭会议的论文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相关的学术论文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一般应全部从参加会议者本人的科研经费(含引进人才启动项目费)中开支(经费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不能用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除外);参加会议者本人无科研经费的,其经费由所在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科技处和所在部门提交一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由科技处或院、系(部)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有价值的高级别学术交流会议,凡提交学术论文被审查通过并应邀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者,学校给予适当费用资助。

第四章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部)、职能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讲座),鼓励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举办学术报告(讲座),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和承担各级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六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注重实效,应邀人员必须确有专长,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能体现主讲者在某一领域的新观点,有利于促进我校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十七条 学术报告(讲座)按其规模分为两类,校级学术报告(讲座),由科技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主办组织,必要时邀请院、系(部)承办;系级学术报告(讲座),由各院、系(部)组织举办。

第十八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主办部门,必须对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提前审查。人文社科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报告(讲座)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九条 对学术报告(讲座)人的要求:邀请校外的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校内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在某方面确有学术专攻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经申报审批或特邀,也可作为学术报告(讲座)者。

第二十条 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院、系(部)邀请两种类型。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层次的提高、科研的发展、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请、学术氛围营造、影响力提高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讲座)。院、系(部)邀请是指院、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院、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讲座)。

第二十一条 举办校级学术报告(讲座)需填写鄂州大学学术报告(讲座)计划表(一式二份),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学术报告(讲座)资料(含音像资料)应在科技处和主办部门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的校级学术报告(讲座)的报酬和费用由学校支付,从学术交流经费支出,校级学术报告(讲座)每场报酬见附件1;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系级学术报告(讲座)的报酬和费用由各系、部参照上述标准自行支付。

第二十五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每学期至少应主讲一次校内学术报告(讲座);校内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讲座)记入科研工作量(详见《鄂州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考核办法》)。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学期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于学期开学二周内报科技处,并在每学期末向科技处填报本学期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统计表,经科技处审核后纳入校科研统计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应对大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组织工作由团委、学生会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总结材料应报科技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科技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外请专家、学者学术报告(讲座)报酬标准(校级)

标准(元/场)

院 士

5000

长江学者

2000

博士生导师

1800

硕士生导师

1500

教 授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