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8浏览次数:229

一、总则

1.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鄂州职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学生。

3.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学术风气教育,规范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1.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2.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1)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4. 禁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资料来源;

   3)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

4)在科研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科研成果;

   5)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实际参加编写而作为教材主编、或副主编、或参编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或照片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6) 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

7)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

8)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教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3.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4. 在学校网站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四、附则

1.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