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级项目
第一条 校级项目即指根据学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所安排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1年,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
1.凡我校在职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校级科研项目。
2. 原则上项目主持人仅限于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
3. 申请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项目。
4.有在研校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当年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当年有在研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5. 已获立项的市级及以上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6.申报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
1.科技处组织学校专家组或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2.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校级项目,由学校正式下达批文。
3.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一次。每年资助项目数量和金额根据学校的科研预算经费决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
1.在项目研究期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结题。
2.项目结题成果形式可以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著作、教材、获奖等。
3. 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题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定。
4. 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以论文结题的,一般课题须在学术性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论文1篇。重点课题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有1篇论文被SCI、EI、A&HCI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或在学术性刊物上公开发表相关论文3篇;发表论文时一般应注明该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2)以教材、专著结题的,须提交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
3)以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结题的(重点课题不能以这种形式结题),必须提交5千字以上的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并通过学校聘请的有关专家的评审。
4)以工程应用成果结题的(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等)须出具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或专家组鉴定意见。
5.学校审定后下发结项通知。科技处根据《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核算科研工作量。
6.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鄂州职业大学。
7.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结题的,项目作废。
第二章 横向项目
第六条 横向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未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我校科研人员对外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合同书交科技处审定,同时将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足额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根据划入财务账户经费额度进行相应的确认。
第八条 禁止个人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项目组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有偿使用费按合同约定与学校结算。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鉴定或验收报告、成果复印件等材料报科技处备案,相关材料的原件报科技处验核。
第十一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一切责任。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并告知科技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纵向项目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是指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的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立项文件(通知书)或有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科技处根据立项通知书或委托、合作单位的委托书、合同书确认其属性及立项时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结项后,应向科技处提交研究成果、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装订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