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07-04-30 00:00:00 点击:19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经费的开支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又有利于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科技处对全校科研经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服务而获得的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经费资助等均属于学校科研经费来源。具体来源如下: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国家社科规划办、全国教科规划办、教育部等部委,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办、教育厅等厅局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由学校统一划拨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4.横向科研协作项目经费;
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工程项目承包所获得的经费;
6.其它经费,包括各类捐赠基金(含霍英东基金)及校内各单位自筹(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上述科研经费,一律由科技处实行归口管理,进入学校科研账户,主要用于全校科研活动及日常工作需要支出。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资助办法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各类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100%资助配套经费;对获得立项的省级各类纵向项目,按到帐经费的50%资助配套经费。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立项的各级各类指导性纵向科研项目(不带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具体配套金额予以资助。
第七条 对于已立项登记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科技处按其到帐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杂包装费。
2.实验材料费。包括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
3.科研业务费。包括动力燃料、试验费、加工费;计算机测试、计算、分析费;学术会议及旅差费、科研调研费;印刷、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劳务费、成果鉴定费、评审费、技术推广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指改装实验室所需的工料费。
5.协作费,指校外单位协作所需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其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章科研项目经费的拨付、使用与结算
第九条 各类科研经费转入学校科研账户后,由项目组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一式四份报科技处。科研经费不入账者,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十条 对于各类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科研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办理承担项目的有关手续,并与财务处核对项目经费后,才能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凭经费管理卡使用经费。经费管理卡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科研项目结题后上交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技处对科研经费实行一次到帐、分阶段拨付的管理方式,把经费管理与项目进度管理结合起来。科研经费的分阶段拨付以经费管理卡分期入帐方式实施。拨付的科研经费按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进行使用,项目负责人年终必须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用款计划(预算)获得批准后,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按规定程序支配使用,其配套经费则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开始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以及没有拨款的纵向项目的用款计划(预算)获得批准后,首期拨付总经费的6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再拨付20%作为后期研究经费;按科研计划正式获准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报销,须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科研处审批后,按鄂州大学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需提前报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交科技处。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及时结算经费。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按下列办法处理,同时取消该项目账号:
1、纵向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评审、审定、认定)并办理成果登记,或获准专利登记的,50%作为奖励给项目组或个人的科研劳务费,50%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的滚动科研基金;完成研究任务并正式结题项目的,40%作为奖励给项目组或个人的科研劳务费,60%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的滚动科研基金。
2、校级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校科研基金。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技处立即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经费管理卡由项目负责人交回科技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上交或由科技处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十八条 因科研项目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需开列设备计划清单,报科技处审定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购置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经学校批准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如设备、仪器等)及其它物资,由学校校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所购置书籍资料由校图书馆验收、登记,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制度办法等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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