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05-08来源:科技处作者:点击:419

来源: 时间:2007-05-08 00:00:00 点击:18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活动管理,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更好地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成立鄂州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鄂州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1、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关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3、审议、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4.评议、批准校级科研课题立项;

5、鉴定校级科研成果,审议、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6、评议学术带头人、校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高级技术人员和学校引进人才任职资格;

7.负责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8.对学校各学科组、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任期

1、校学术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名。学术委员人选主要从各学科组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由校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聘任。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重新聘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其所在学科组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经主任委员提名,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即可生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1、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学期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学术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会议关于重要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形式下发;主任委员可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需提前两天通知委员,并告知会议主要内容。

3、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某一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达到本届委员会到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有效;否则将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定。

4、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准备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文件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并执行校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各项决定。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技处。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