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大字〔2024〕22号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24年8月29日
鄂州职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主要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规划、基金)项目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不包含通过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院(部)、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编写申报指南,开展申报辅导,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签约、审核登记、监督检查等,指导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把关,负责校内各部门之间涉及科研工作内容的组织与协调,并代表学校处理项目对外的相关事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编报项目决算。
资产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专项审计。
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研究项目档案的归档、存储、查询等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研究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四)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团队组建工作,按要求如实、规范提供各类申报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团队成员通报。
第八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对所申报项目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过程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学术伦理、意识形态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
第九条 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集中全校申报材料,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复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非教学、非科研单位教职工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或所涉及专业方向归口有关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须签订合作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文件或立项通知、任务书等为批准立项依据。
第十三条 因自身原因中止或撤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团队负责人,自项目中止或撤项之日起2年内禁止申报新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按项目进度计划要求设定检查节点,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与申报表或合同书基本一致。研究计划、经费预算须交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和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留存。
第十六条 对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书、合同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同意,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中止、撤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撰写项目总结,做好项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管理时限规定,及时向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项目延期或中止、撤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结题期限3个月且未办理延期或中止、撤项手续的项目,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将通知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
经批准中止、撤项的项目,由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程序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并按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资料、试验数据。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研究过程资料、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整理、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第二十二条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组织会议和参会)。组织会议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相关项目的间接费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具体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其中,间接费中绩效支出部分的80%用于奖励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团队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科研实绩进行分配,学校提取20%用于科研管理。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国家、学校有相应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管理要求执行;经费资助部门或单位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完成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二十八条 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将间接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八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提供的经费划拨通知等材料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按照程序审核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一)单笔报销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单笔报销经费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三)单笔报销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申请经费外拨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履行审批手续,经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和财务处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中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类服务项目等的采购由学校资产处组织招标,购买危险、剧毒化学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报销时要附采购明细。
第九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报出。
第十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的,其结余经费由项目团队自主使用,可用于原项目的深入研究,也可用于新项目的自主探索。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部门等)对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程序收回项目经费,并按照处理学术不端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