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5来源: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2025作者:点击:10

鄂大字〔202423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24年829


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的通知、《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是指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科研活动及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职员工、兼聘人员或学生,以学校名义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团队负责人。

项目团队成员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确定。

第五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项目顺利开展做好服务保障,同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七条 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政策咨询;负责审定签署科研合同,负责合同登记;审核科研项目请款和借开票据;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时结题,开展相应绩效评估;负责科研活动所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协助减免税申报;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招标。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项目经费划拨;审核科研项目请款和借开票据;对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进行预算管理;负责项目经费记帐;配合做好相应绩效评估。

第九条  资产处负责组织制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督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编号、接收与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根据专业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履行项目合同和使用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来源、类别、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与委托方商谈合作内容,负责横向项目合同拟订、项目实施、项目结题(验收)、成果验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档案归档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结项验收以及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工作;根据横向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请款和支出,及时办理经费认领、代理记账等相关手续;接受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横向项目研究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

第十五条 拟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立项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承接的项目免予立项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将《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合同由委托方、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科研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标准示范文本拟订。

(二)其他类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技术成果权属及利益分配、合同生效时间,经费来源构成、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明确管理费、国有资源占用费、项目团队掌握使用经费的比例)、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将合同文本经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后,持《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表》、合同、《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一项一账 ”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混合使用或互转经费。如《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要求分解任务和经费的,应在项目经费到达学校时,由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按规定一次分解到位。

第二十三条 经费进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账方式采取单位汇款、转账等形式,原则上禁止以现金(含 POS 机划款、个人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直接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收款账户后,财务处在 5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处认领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发票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项目团队负责人要求,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的增值税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账务处理。财务处依据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下达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通知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二十七条  经费拨付。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20%预留结题(结项)保证金。待项目结题(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提交请款报告,由财务处按程序拨付保证金,用于结题(结项)实际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拨经费

项目外拨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拨至与研发团队和所有参与人有关联关系的校外合作单位。

关联关系是指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与校外合作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项目组成员、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等为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雇员或存在近亲属关系等的相关关联情况。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配偶的父母、同胞兄弟姊妹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照程序审核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一)单笔报销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二)单笔报销经费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三)单笔报销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经费支出类型

第三十条  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学校收取项目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

为鼓励项目申报,“十四五 ”期间学校暂不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如有特殊情况需租用学校科研资源的,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专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二)材料费实验耗材及办公耗材,项目负责人可自行采购。

(三)外协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能力或条件,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技术协助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委托方不能作为外协方。

(四)事务费

差旅费:项目研究需要的国内差旅和国际差旅(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

会议、培训费:参加项目研究相关的会议、培训。

招待费:因项目研究需要产生的餐饮、住宿、交通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总额的10%

邮电费:因项目研究需要产生的邮寄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市内交通费:因项目研究需要在市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自驾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

出版、专利费:发表、出版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专著,申请相关专利支出。

维修费:项目研究相关维修支出。

捐赠:仅限于项目结余经费。

其他因项目实施需要产生的费用。

(五)劳务性经费支出

项目研究需要的劳务性经费支出,项目负责人需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行记账。

可在项目经费中支出科研劳务性经费,劳务性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由与项目团队和所有参与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支出,一般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20%

(六)科研绩效

用于项目团队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团队可获取相应的科研绩效,一般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总额的50%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可提取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作为科研绩效,预留20%的科研绩效待项目结项后提取。

项目团队人员从科研项目中获得的科研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项目团队成员的绩效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贡献度自主分配。

第三十二条  结余经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余经费使用办法后,自主使用。学校鼓励项目团队用结余经费进行项目后续研究或自主科研项目研发;鼓励用结余经费捐赠学校或资助学生;鼓励与多方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七章  结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正常结项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送达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项意见,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查办理结项登记,并在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办理备案登记,视为项目已结项。

(二)合同约定需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的项目,由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查组织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审查办理结项登记。鉴定(验收)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将鉴定(验收)相关材料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办理备案登记,视为项目已结项。

(三)招(投)标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办理结项手续,将委托方的结项证明报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并在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查办理结项登记,视为项目已结项。

(四)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项要求的项目,还需按照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正常结项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横向项目终结报告书》,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形成项目终结意见,报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查登记。

非正常结项的项目经费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查将《结项报告书》(或者《终结报告书》)、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原件、合同约定的成果材料、经费决算表、结项材料等一并移交档案馆存档。

科研项目的代理记账档案按财务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团队其他成员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其自行组织。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理项目团队使用自主支配的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理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项目执行(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201457号)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享有荣誉权,项目团队享有所有权。

第九章    

第四十条  对以下情形记入学校建立的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

(三)与委托方、项目团队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项目负责人,鼓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在承接科研项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二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学校需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退还项目经费给委托方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程序收回项目经费,并按照处理学术不端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8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