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5来源: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2025作者:点击:10

鄂大字〔202424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24年829


鄂州职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学校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与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与影响力。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激发活力、权责一致、利益共享、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基本原则。

建立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定价与报酬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互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考评激励机制,健全部门之间、部门与院部等其他单位之间协同协作工作机制,和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及条件保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等投入研发、设计、调查、研究、技术服务等创造性劳动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调查)研究报告、建议报告、技术服务方案等,一般以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评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专利权授权、商标权授权、报告被采纳或经领导批示、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案例等作为成果形成的依据,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成果完成人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署名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面向企业等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转化项目的审议,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工作的推进、协调及审批工作,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

第七条  建立科技成果项目立项、申请授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专利权授权、商标权授权)事前审核制度。

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审核,经审核后认为不适宜项目立项、申请授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立项、申请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授权。未通过评估的,教职工自然人可自行申请授权,不作为学校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章 转化实施

第八条  学校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人必须为学校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教职工自行投资创业实施转化;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投资;

三)向他人许可、转让科技成果;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应当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学校仅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部分知识产权,则转化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其他拥有单位的书面授权同意书。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90%,剩余10%股权由学校代持,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其股权收益用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获得的净收益,学校将90%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剩余10%收益用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按照上述权益分配的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人员培训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研条件(试验设备、资料信息等),科技型企业应支付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允许科技型企业租用学校房屋作为科技开发和经营用房。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人才工作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协调处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科技成果转化,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鼓励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学校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积极引入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队伍建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允许其提取不高于转化金额10% 的科技中介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用于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差旅、成果推广等支出。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须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及其相关学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者私自泄露,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将科技成果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投资,侵犯学校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三)抄袭、篡改、侵吞他人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阻碍职务成果的转化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