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鄂人社发【2012】56号

发布者:李瑾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696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2012-09-19 16:53



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摘要)

鄂人社发【2012】56号

一、 各种假期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一) 工作人员享受符合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 休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

1、 工作人员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 休病假人员中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6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90%发放。

(三)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天数超过15天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

(四)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 上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执行。

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所在单位可视请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 竞聘落岗、待岗人员生活费发放

竞聘落岗和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 两类岗位任职(原“双肩挑”)人员绩效工资发放

符合规定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补贴。

五、 军队转业干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基本工资的岗位(职务)发放。现在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低于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管理岗位确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六、 按比照职务增加退休费的退休人员补贴发放

2006年工改时,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的通知》(鄂人薪函[2007]1号)规定,按比照职务增加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可继续按比照职务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七、 当年退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实施绩效工资后,当年退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照本人当年工作的时间确定。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2个月*N月(N=在岗工作的月数)。

八、 退休人员待遇兑现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凡不能按时足额兑现退休人员待遇的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暂缓调整,待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实后再按正常程序审核发放。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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