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08浏览次数:144
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元月开始,在原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政策仍为10%的基础上,缴纳基数调整为: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绩效工资60%部分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全体无编教职工统一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其基数中绩效工资60%部分按实发额计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
人事处
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