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大字〔2022〕33号)

时间:2022-10-18浏览:368

鄂大字〔2022〕33号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22年5月26日

 

 

鄂州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及《鄂州职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鄂大党字2021〕24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学校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例行审计。指学校审计处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核,行政负责人批准并通报各单位的一项年度常规性内部审计工作。

(二)离任(任期)审计。指学校各单位责任人或各单位责任人建议的其它主要班子成员的离任(任期)审计。

(三)专项审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清算审计、工程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查错舞弊、内部规章制度控制环节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情况。

(二)各单位审定上报学校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合规性情况、财务预算、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三)各单位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落实决策事项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决策事项执行结果的效益性。

(四)各单位执行上级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特别是经济业务、高风险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到位情况。

(五)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效益性情况。

(六)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性进展情况。

(七)各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各单位对教职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各单位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教职工和社会等多元利益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各单位责任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情况,对决策事项的个人表决意见。

第五条  对各单位责任人组织开展离任审计的情况:

(一)拟提拔或调任的。

(二)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

(三)拟办理退二线或退休手续的。

(四)拟重合重组且主要负责人需要调整的。

第六条  各单位责任人任期已满或任期超过四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拟审计单位责任人名单,报经校长、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各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审计业务管理、指导、组织制定校内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实施,及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项审计由审计处商有关单位(部门),提出项目审计计划,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审计项目追加手续。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作任期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期限和职责范围。

(二)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效果情况。

(四)任期内重要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完善情况。

(五)任期内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的遵守,执行情况。

(六)任期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

(七)任期内个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政从教规定的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遴选有资质、信誉好、服务优的审计中介机构作为学校相关审计事项的执行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依据专业性、程序性原则,随机比选审计中介机构并委托审计事项,同时将比选的审计中介机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聘用、协调、费用结算等工作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程序签订协议。审计处对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安排,组建项目审计组,依照相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并核查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充分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结论性文书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并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报送学校领导。经学校领导批示后,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