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鄂州职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鄂州职业大学学生会是鄂州职业大学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服务师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主席团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临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按职权划分为;
(一)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二)学生会主席团;
(三)基层学生组织和各类学生附属组织。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遵循学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学生会聘请校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的教师任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因各种原因失去学籍,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5名以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议并得到学生会主席团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
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代表以院(部)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部)代表名额根据各院(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学生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销学生会主席团不合适的决定。
(七)行使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本章程的修正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外代表鄂州职业大学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团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人选由各院(部)推举,成员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决定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干部的辞职;
(五)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七)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八)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十)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十一)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代会代表提议,学生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校党委决定临时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十二)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三)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对学生会副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等主要干部有提名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主席团会议或主席团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代会代表的提案,应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设置秘书处、体育部、勤联部、心理咨询部、学习部、文艺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机构。若因工作需要,经学生会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可对机构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主席团推荐下任候选人,由主席团任命。
第五章院(部)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七条 各院(部)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学生会主席团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学生会主席团。
第三十条 各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院(部)学生会提议报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院(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各院(部)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部)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部)学生会章程。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学生会机构结合院(部)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生效,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工作领导机构调整须报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部)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等职务。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学生会、院(部)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部)学生工作部(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实后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学生会或各院(部)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拔给资金;
(二)会费,每个会员每学年缴纳1元;
(三)创收及赞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财政年度:本会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底止。
第四十条 财政结算:本会实行财政公开制度,每学期结算一次,接受学生会主席团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管理:由学生会主席指派一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专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鄂州职业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鄂州职业大学学生会
2019年9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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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