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课程的延伸。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鄂发〔2008〕10号)精神,积极响应“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50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倡议,促进学校素质教育发展,不断增强大学生的体育意识,提高我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专项协会活动及校内、外体育竞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课外体育活动是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外体育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内、外参加的除体育课程以外的有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和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体育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性鲜明,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具有普及与提高紧密结合、补偿性和独立性的特点;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指定性体育活动和自主性体育活动。指定性体育活动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规定标准的活动,如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等。自主体育活动是指主动参加诸如体育专项协会、体育竞赛、体育裁判员培训等校内外体育活动。
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具体办法
1、早操
(1)参加对象:本校的大一学生
(2)早操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早7∶10至7∶30(雨雪异常天气除外)。
2、课外体育锻炼
(1)参加对象:本校的全体学生
(2)锻炼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至18∶50之间;冬季课余锻炼(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结束时间为18∶00。
3、活动地点
(1)早操开放场地:求真楼广场、篮球场、行知楼中井、后广场、一号运动场;校区内的道路。
(2)课外体育锻炼开放场地:学校的所有室外体育场,乒乓球房、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场地,校内比较安全、便于锻炼的道路。
4、管理办法:
(1)要求早操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课外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院系严格考勤。
(2)在每学期的第2周至17周对学生进行考勤,早操出勤率列入大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定内容,其院系组织情况,按学生出勤率的给分,计入院系综合排名;课外体育锻炼按每人每周考勤3次要求,学期累计考勤45次。未达到45次者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育素质分中减分,超过45次者可酌情加分。具体细则各学院制定。
三、鼓励学生参加有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由学校相关部门或体育专项协会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等。包括:学校举办的田径运动会、各种球类比赛;由体育专项协会举办的各类结合本专项内容的体育竞赛和活动;校际体育竞赛或大型社会体育活动等。对于以上不同层次的体育活动,鼓励措施如下:
1、参加校内体育竞赛活动者,各院系根据学生参赛情况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酌情加分,总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20%。
2、由学校安排参加校际体育竞赛活动者,各院系根据学生参赛情况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酌情加分,总加分不超过单项分值的50%。
四、组织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体育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院系组织实施,团委及各专项体育协会协助组织。
早操作为课外体育活动规定内容,由学工处制定相关办法,由各院系组织实施。
课外体育锻炼采取规定参加和自愿参加相结合的形式,包括专项体育协会、课外技术辅导。学生的锻炼时间要求达到规定的出勤次数。凡有组织的规定项目,可由体育系和校团委安排专项教师指导并有固定的时间和提供必需的体育场馆设施、器材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