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28浏览次数:121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人文素质教育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7号)等文件精神,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精神品格,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开设公共选修课是深化教学改革、加强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促进学科渗透,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争强职场竞争力。

二、课程遴选标准

1.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加强对现有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的认识;

2.有利于学生了解专业知识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以促进不同专业知识的交叉渗透,加强学生人文素质、思辩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3.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三、课程建设及开课要求

1.课程建设

建设高水平的公共选修课是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各院系部应重视和加强公共选修课的建设,开出质量高、数量多、范围广的公共选修课。同时,应该保证公共选修课程开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并切实做好公共选修课程的师资培养、教材建设、教学研究等配套工作,使此项工作长期、有序发展。

2.教师要求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三年内必开一门公共选修课,其中文学、艺术、体育类等领域的教师,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必开一门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开设情况将作为教师年度综合考核依据之一。

学校鼓励有专长的青年教师和非高校教师职称人员开课公共选修课。学校根据需要适时邀请鄂州市相关专家和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门研究的人士来校开设公共选修课。

承担公选课的教师,必须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3.课程设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原则上不予以开设公共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课程不重复开设。有实验实习内容的公共选修课,应具有仪器设备及设施等基本条件。同时,为了不断满足学生知识结构要求和课程建设发展需要,公共选修课程建设采取逐步建设的办法,适时作出调整或更新。所有课程组织专家评审筛选,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检查评估的情况,不断增设和淘汰。在公平竞争的机制下逐渐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公共选修课。为保证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申报公共选修课的教师每学期开课门数不超过两门或一门课程不超过两个班次,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不超过32学时。所有课程必须达到规定学生最低数才能开课,原则上一门知识传授课程编班人数不超过60人,技能传授课程编班人数不超过30人。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公共选修课程将予以停开,教务处将通知学生改选。

公共选修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技能素质类、自然科学类、职业规划类、艺体素质类等五大类。

4.教材要求

教师在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程时,应同时上报该课程的近三年内公开出版的教材,原则上自编或未公开出版的教材或讲义不能充当公选课程教材。另外,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教材以外的参考书目,以供学生课外自学。公共选修课程教材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订购,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

5.授课安排

公共选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学生的第二、三、四学期开设,每门课程均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教学任务。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午或晚上(个别课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在双休日)。

四、课程审批程序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申报按照“教师本人申报,院系部提出初审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1.开课教师每学期第8周向所在院系部提交课程标准、教案(正式讲义)、开课计划,院系部组织人员对课程标准、教案(讲义)、开课计划以及教师的开课资格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在《鄂州职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院系部为单位于每学期第10周报教务处。

2.教师第一次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程须经过试讲,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听课和评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开课计划。

3.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开课条件以及试讲情况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课程列入下一学期的公共选修课程开设计划。

4.经三轮以上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可作为学校常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定期开设。

五、学生选课程序及要求

1.开课前一学期第14周,在教务处网站上发布《鄂州职业大学公共选修课选课指南》,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类型、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

2.各院系组织学生选课。学生进入选课系统前应仔细阅读网上有关选课的规定和通知。第一次选课的学生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3.学生选课操作结束后,可查询本人选课情况,也可在规定时间内退选或改选。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漏选的学生,不予补选。

4.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我校在校生。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时(学分),方可毕业。每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以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

5.学生选课应遵循“先选先修”原则,一门课选课人数超过选课上限后,其他学生只能改选其他课程。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

6.因有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任务或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而不能保证选修课学习时间的学生不得选报公共选修课,以免影响必修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

六、教学组织及管理

1.开学第1周教务处将公共选修课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发给相关任课教师,教师按安排的课表执行授课任务和凭此名单点名及评定成绩。

2.公共选修课必须按《鄂州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严格考勤。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缺勤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所在院系及辅导员。凡无故缺勤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听课与考核资格。

3.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和开课计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应确认学生考核资格,并在考核前将无资格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1.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开闭卷、作业、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课程成绩的评定可以由考勤、讨论、作业、考核等多种检测指标来决定。考核方式和各环节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在开课时告知学生。

2.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开课教师应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并将成绩表报送教务处。

3.公共选修课课程不合格者,不得学分,不进行补考,不计入留、降级或退学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可以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学习。

4.公共选修课不办理免修或免考。

八、教学监控和评价

1.院系部对本部门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务处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听课和评估。外请教师的教学质量由教务处直接监控。

2.教务处对已经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的师资、课程内容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3.已开设课程学生减至20(不含20)人以下,该课程立即停课。

4.连续两次因选修人数不足未能开课的课程或连续两次学生对该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差的课程停开,停开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课。

九、课酬结算办法

1.公共选修课教学工作量以实际授课课时计算,课酬原则上以学期为单元按学校同期超课时课酬的2-3倍结算到开课教师所在院系部,院系部按实际情况将课酬结算到开课教师。

2.公共选修课具体课酬标准根据听课人数结算。听课人数取教务处考勤的平均数,同时参考听课人数变化趋势。

3.中途停课的课程不结算课酬。

4.外请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课酬根据效果直接发放到开课教师。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