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州职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自胜 乐学道成”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鄂州职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应当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4天,销假需要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包括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可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伍,凭《高校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凭退伍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各院(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我校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第十四条 专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5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军训、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学生对已合格的考试课程,为获更好的成绩可以重考。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允许多次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最好成绩记载;实践课程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患病和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有关证明向体育课程开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修读体育理论课。
入伍后退伍复学的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提供指导,为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有关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做到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根据违背学术诚信的严重程度,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院(部)和原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专业)审查合格,同意接受者;
(二)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以优先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入学后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教育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艺术类、体育类、五年一贯制、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五)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六)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理的;
(七)修完二年级课程及以上者。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核同意接收后,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由校教学管理部门报校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在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令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在学生转入本校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习年限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办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因病、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创业还可分段休学,可以1学年或2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4学年, 创业休学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为7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创业休学的需附相应创业证明材料),院(部)和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不办理助学贷款;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所在的部队、学校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可按第十条第三款执行。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因原专业停止招生,在征求学生本人意愿后,可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在校期间意外伤残,学习时长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的应予作退学处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相关部门核查。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切实的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途径为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和个人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必要帮助。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建立和完善学生心理互助体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或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学习和文化活动;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学校依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学生组织,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参军入伍、基层就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为: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方式。物质奖励为:颁发奖学金和奖品。
学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按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校外表彰和奖励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考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评奖评优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学生对答复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办理。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部)会同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方式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由院(部)查证并提出建议,报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院(部)查证并提出建议,报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监察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按情况需要还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组成人数为奇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监察部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和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所在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对接受脱产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鄂州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