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10浏览次数:752

鄂大字〔201933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

2019109

 

 

 

 

 

 

 

 

 

 

 

 

 

 

 

 

 

 

 

 

 

 

 

 

                                                             

鄂州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9109日印发

                                                 

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及《湖北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在籍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党委书记  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

 员:校办公室、宣传部、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

      各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校资助中心负责人  

第五条  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认定。  

第七条  各学院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认定对象包括以下5类: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五)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奖项的贫困学生可提升资助等次。

第九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我校学费收费标准和我市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ABC(特别贫困、较贫困、贫困)三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院(部)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建档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由本单位党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总支印章)。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三)、(四)和(五)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班级、学院公示后,经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结果公示。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认定材料及数据报送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校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院(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流程上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学院(部)、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四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校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

 

 

附件1

鄂州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

院(部):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符合《认定办法》第八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在相应选择项打“√”)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

签字

 

 

 

年 月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2.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3.承诺内容需要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

院(部):         姓名:      班级:         辅导员:

     

分值

认定等级

说明

70%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100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90分);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80)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60)

1、贫困生认定分为三个等级:

⑴、A级:85分以上;

⑵、B级:84-70分;

⑶、C级:69-60分。

260分以下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但家庭经济属于比较困难的学生可按排序(6050分)列入可照顾对象。在国家资助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给予一定的资助。

(另:凡学生提供虚假材料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认定资格)

 

30%

1.衣着朴实,不购买名牌服装等高档消费品、不佩戴贵重首饰、不使用高档化妆品、不出入高消费场所,符合家庭收入开支(100分)

 

加分

1.积极上进,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活动,对学校、班级有奉献精神(综合评定优秀5分,良好3分)(大二以上学生按照此项评分)。.

2.全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学习成绩良好(5分)(大二以上学生按照此项评分)。.

3.新生入学后,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按时参加入学教育,无旷课现象(5)分,军训成绩良好,按时参加入学教育,无旷课现象(3)分

1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消费与家庭收入严重不符(25分)

2贫困家庭学生在认定过程中有拉票行为(20分)

3.贫困家庭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校级校规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等不良行为(15分)

4.贫困家庭学生主观上不认真学习且多门功课不及格(10分)

   

注:在国家级、省级比赛获奖的贫困学生,由各学院(部)核定,在本院(部)调升资助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