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合。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数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鄂州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鄂州职业大学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八条 各院(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成由各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专职团总支书记兼任。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院(部)指导服务小组的工作;各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院(部)学生开展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勤工俭学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四条 建立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查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 印制、发放《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的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启动基金;
(二)其他单位赞助的贫困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在校内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评比。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鄂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州职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下一条:鄂州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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