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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下同)减免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费减免的推评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专科生。
第四条 在校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过生源地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或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或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二)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刻苦,成绩合格;
(三)学生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四)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日常行为考核成绩良好以上(含良)。
第三章减免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额度共分三等,一等为减免全额学费,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二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50%,减免学生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三等为减免全额学费的30%,减免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
第六条 减免程序如下:
(一)每年五月学生本人在鄂州职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
(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的综合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进行初审;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拟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复查和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专门解决学费的相关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予以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其减免资格外,还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减免款项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条 减免日常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鄂州职业大学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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