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加强顶岗实习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党员是指因教学安排等原因,需离开学校到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顶岗实习的学生党员。
第二条 加强顶岗实习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顶岗实习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条 加强顶岗实习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以实习单位党组织为主,各院党组织和实习单位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顶岗实习党员教育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党组织在顶岗实习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顶岗实习党员管理以各院为主,学校相关部门起组织领导、协调指导作用。
第六条 学校各院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对顶岗实习党员离校前进行教育。
2、掌握顶岗实习党员的去向、实习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顶岗实习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向顶岗实习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相关要求。
4、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强化对顶岗实习党员的培养教育,定期收取其思想汇报,作出组织鉴定。
5、顶岗实习党员返校后,及时了解其实习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七条 实习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1、做好顶岗实习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顶岗实习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
3、关心顶岗实习党员,为他们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4、如实向顶岗实习党员所属院党组织反馈其情况。
第三章 顶岗实习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顶岗实习党员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实习单位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实习单位和所在院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顶岗实习党员人手一册《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由学校组织部统一印制,各院党总支负责发放,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由党员本人办理和携带,顶岗实习党员要妥善保管,及时办理转接手续。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党员应及时凭《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到实习单位党组织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实习单位党组织报到,不参加顶岗实习单位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脱党。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党员应在实习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三条 对在发放《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发的党组织和经办人,学校组织部要及时责令纠正。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顶岗实习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要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
第四章 顶岗实习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顶岗实习党员持《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到实习单位党组织报到后,要按相关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2、顶岗实习党员应及时将《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交由实习单位党组织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实习单位发生变化的,《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要随身携带,及时交由新的实习单位党组织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
3、有3名以上学生党员在同一单位顶岗实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应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学校要求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其领导和管理由所属院党组织负责。
4、顶岗实习党员所在实习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或无党组织,所属院党组织应将该类顶岗实习党员联系起来,建立QQ群或微信群或专门的工学互动平台,院团总支书记为群主,院党总支书记必须入群,群主定期加推学习内容,各成员、成员之间要经常开展网上学习、交流沟通等活动。顶岗实习党员返校后,可以把实习单位的工作表现鉴定材料作为其实习期间思想政治表现的参考依据,《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由所在院党组织负责填写。
5、顶岗实习党员离校前必须向所在学生党支部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所去地点、时间、主要事项及联系方式等。经所在学生党支部、院党总支批准后,方可离校。
6、顶岗实习党员离校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顶岗实习党员离校后,应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定期主动与所属院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习地点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所属院党组织报告。
7、顶岗实习党员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实习期间的情况,并将《顶岗实习党员活动证》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转接、查验。
8、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顶岗实习党员,所属院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学校达6个月以上的顶岗实习党员,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未交纳党费正式党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预备党员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部和各院党组织可根据情况,编印学习资料,以快递方式,邮递给顶岗实习党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