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 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对高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退休的中层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基金会等。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中层干部兼职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中层干部兼职的审批,加强对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等事项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兼职应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推动专业建设、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兼职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因工作或发挥专长需要兼职的,须首先经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本人向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部部务会审议报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核批后,方可兼职。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提出兼职申请时,需提供拟兼职组织的情况介绍、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拟兼职组织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后,提交部务会审议。 第三章 兼职数量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章 兼职期限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一般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兼职届满需继续兼任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兼职取酬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一般不得从兼职单位领取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学校中层干部兼职公示制度,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兼职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在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兼职。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学校中层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兼职情况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中予以说明。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