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杜利发布时间:2021-12-29浏览次数:10

鄂州职业大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职业化、专业化;

()民主集中制;

()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中层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

  树立注重一线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正、副职和教学教辅单位、直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热爱教育事业,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理念,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高校基层单位工作经历。

()管理岗位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受聘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入选省部级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养计划),或者专业水平较高、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时,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时,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校级领导干部;

()中层正职干部;

()正高级职称人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推荐中层正职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推荐中层副职的,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和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推荐中层正职人员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时,由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师德师风、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立德树人,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中层正职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校级领导干部;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

()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中层副职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部参加);

()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考察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需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师德师风情况听取教师工作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拟任人选未反馈意见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没有按照规定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情况;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中层正职干部任免,应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条  实行职务任期制度。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年,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专业技术型干部和“双肩挑”型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任用非在编及工勤人员,由党委会议研究,行政进行聘任,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任期规定需要交流轮岗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委、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辞职或者调出的;

()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