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组织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杜利发布时间:2021-12-31浏览次数:10

鄂州职业大学组织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主要协助各院部党组织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的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学校对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与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组织员按专职岗位进行设置配备。

第五条  各院部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

第三章  选任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须符合学校相应职级人员选拔任用相关条件。除此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二)热爱党务工作,掌握党建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中共正式党员,三年以上党龄。

第七条  组织员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院部党组织制定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二)指导院部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扩大和优化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协助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工作,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工作。

(四)协助院部党组织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各项工作进行把关,做好入党材料、入党程序的审核工作。

(五)与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进行经常性谈心谈话,把握两支队伍整体思想状态,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及时向所在院部、党委组织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六)协助院部党组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党支部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党员,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党员教育实效。

(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院部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所在院部党组织报告工作,注重加强理论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八)贯彻执行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委组织部、所在院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任职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院部党组织根据基层党建工作需要,结合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进行选配。

第九条  组织员主要从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干部、教师、辅导员中选任。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遴选或院部党组织根据需要进行推荐,然后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任免。

第十条  组织员在院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党委组织部的指导。

第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院部党组织要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组织员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组织员队伍。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建立组织员工作例会制度。例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开展工作交流和专题研讨。

第十三条  组织员应认真履职尽责,结合所在院部实际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违反党规党纪的组织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组织员在涉及研究、部署党建工作等相关议题以及其他必要时候,可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所在院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组织员,可作为优秀党务工作者纳入学校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