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

发布者:杜利发布时间:2023-09-12浏览次数:10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机关党总支实际,制定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

第一条 例会由机关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有其他公务时,可由副书记主持。

第二条 例会参会人员包括机关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机关党建科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增加相关人员参会。

第三条 例会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例会主要内容:

1.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章党规党纪、党建业务知识。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2.通报前一阶段机关党建工作等情况,研究党支部工作问题。部署下一阶段机关党建工作,对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听取机关各党支部工作汇报。

4.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活动。

5.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6.组织开展考核、评优、评奖、推荐、选举工作。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例会由机关党总支组织委员将会议时间、地点、要求及会议议程等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建立例会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例会部署的工作和作出的决议,各党支部应及时贯彻落实,并向机关党总支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严肃例会纪律,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前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指派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在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前提下,可指派副书记参会。没有副书记的支部,可派支部委员或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参会。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参加例会的情况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提高会议效率,提倡开短会。机关党总支组织会同机关党建科人员做好会前材料准备、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