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远志要求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5-03-17浏览次数:409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5-3-17 15:16:00 浏览次数:

昨日,省委副书记黄远志在全省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校地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规范长远,狠抓当前。 会前,黄远志来到武汉市武汉小学、武珞路中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武大东湖分校、华师汉口分校等地实地调研。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委书记陈训秋等参与调研。

在听取大家汇报发言后黄远志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校园及周边环境有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要从优化教书育人环境,建设文明校园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

黄远志指出,要坚持校地共管原则,把工作落到实处。学校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组织专班,一校一案,一校一责,限期整治,务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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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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