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召开2005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交流会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5-06-06浏览次数:371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5-6-6 16:01:00 浏览次数:

4月19日下午,省教育厅在武汉召开2005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交流会,全省各高校分管书记或校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各市州毕业生就业机构负责人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怀中同志主持,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传德同志作总结讲话。中国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和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高校在会上交流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陈传德同志在讲话中着重讲了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调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在高校;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毕业生就业市场;三是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西部去建功立业;四是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五是着重强调了要抓好的几个环节,即高职高专、各市州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家庭困难学生和女生、登记待就业毕业生及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工作。

李怀中同志最后强调了“三个确保”:确保今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各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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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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