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贸学院讲述中自我教育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6-04-05浏览次数:219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6-4-5 8:31:00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沈祖芸)寻找并发现同伴的闪光点,然后组织报告会彼此介绍“平凡中的伟大”,近日,一项名为“讲述”的自我教育活动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广受欢迎。彼此欣赏、坦诚表达、互相激励,“讲述”的效果是每个学生都被一股无形的力量推动着不断上进。

“其实每个大学生的内心都要求上进,当不断受到激励时,内在动力不足的人会因此加大马力,而内在压力太大的人就会相应得到心理舒缓。如果学生能够一方面获得同伴的欣赏和激励,另一方面又能找到倾诉和表达的机会,其内心就能达到动力平衡,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持续进步。”该校党委副书记楼巍说。他告诉记者,学校以“讲述”活动作为突破口,将逐步建立一套与大学生成长成才相契合的动力控制系统。

该校组织的“讲述”活动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比如,“一封家信”活动是书面讲述中最令学生震撼的方式。2005年起,该校在新生入学教育中推出此项活动,要求每个学生在入学后给父母写封信,记录自己的学校生活和内心感受。另外,这种“讲述”形式的内涵将在该校得到有效拓展,比如运用到考试作弊问题上,可以变简单的处分为善意的警诫,被发现作弊的学生通过一定样式的加工处理,在不暴露姓名的情况下进行“讲述”,再让辅导员、心理师前来倾听,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调适。

《中国教育报》2006年4月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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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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