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江苏高校辅导员论坛提出高校要关心辅导员的成长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6-04-26浏览次数:214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6-4-26 7:38:00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赵建春 通讯员 李震)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日前在首届江苏高校辅导员论坛开幕式上说,全省各高校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那样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像关心业务学术骨干的成长那样关心辅导员的成长,大力宣传辅导员工作的重要性,为辅导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舆论环境。

王斌泰指出,省教育厅和各高校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高校辅导员“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建设。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培训工作,把辅导员培训纳入高校教师培训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岗前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职业培训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创新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他要求广大辅导员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具备敏锐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要坚持不懈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能力;要加强各方面的修养和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中国教育报》2006年4月2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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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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