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校实施班导师制度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6-05-30浏览次数:221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6-5-30 8:13:00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高校班主任(导师)工作经验交流会日前召开。会上大力推广了大连民族学院等学校“班导师”工作的经验。

大连民族学院从1993年起为每个自然班都配备了由专业教师担任的班主任。2003年,该校实行学分制后将班主任制改为“班导师”制,实现了协助学生管理的班主任到指导学生学习成才的“班导师”的角色的转换。“班导师”的日常工作是依托专业优势,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科技引导乃至职业生涯规划。

截至去年年底,辽宁省75所高校有在校生72万人,只有“班导师” 1356名,“班导师”数量严重不足。辽宁省教育厅要求,今年暑假前全省各高校都要实施“班导师”制度,并且35岁以下的理论课教师都要担任“班导师”,担任“班导师”期间的工作业绩将与教师的职称评定相结合。

《中国教育报》2006年5月2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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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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