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剽窃论文 导师跟着受罚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6-06-23浏览次数:233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6-6-23 10:08:00 浏览次数:

本报讯(盛晓明 姚海飞 记者 徐光明)“学生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者,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其导师有可能会被处以警告或两年内不得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等处罚。”这是江西理工大学为保证本科毕业生论文质量日前出台的一项新规定。

为抵制当前毕业论文“注水”和“剽窃”之风,从源头上把好毕业论文质量关,江西理工大学对学生和教师作出严格的要求。学校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进行重修,合格后视情况发放证书。重修不合格或不重修者,毕业时只发给肄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在校外单位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可聘请校外单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指导。

据该校有关负责人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学生能力、素质的全面检验。学校实行“学生造假、导师有责”的“连坐责任制”,就是为了提醒导师除教给学生知识外,更有责任教给他们如何做学问的道德、如何做人的道理。

《中国教育报》2006年6月2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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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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