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武昌召开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7-05-15浏览次数:208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7-5-15 10:35:00 浏览次数:

2007年4月29—30日,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武昌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表彰先进,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领导,发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办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推动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郑少三到会作了重要讲话,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省领导小组副组长路钢主持会议,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省领导小组副组长鲁志宏,武汉市委常委、副市长、省领导小组副组长胡绪鵾,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尚保建参加会议。会上,武汉、恩施、十堰以及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会议现场参观了武汉西藏中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5所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的情况与成效。

郑少三同志在讲话中首先肯定了我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好的经验做法。他指出,近几年来,我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多次受到了中央综治委等部门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有以下几条基本经验:一是领导重视是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前提。二是齐抓共管是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三是标本兼治是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四是校地共建是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保证。五是建立长效机制是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举措。

郑少三要求,一是要坚持校地共建、标本兼治,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党委政府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基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校地共建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中的问题。校地共建工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学校参加,定期召开共建或联席会议,分析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学校及周边环境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经常性管理工作。

二是齐抓共管,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做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系统抓、抓系统”,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是针对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组织协调下,从实际出发,本着“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的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3-5月和9-11月,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前,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治任务,扎实深入地开展整治行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一校一案,一校一责,限期整治,务见实效”。对治理当中反弹的问题要认真总结教训,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是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好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加强人、财、物的投入,全面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措施。要发挥中小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师生法制观念。

五是各地综治办和领导小组要认真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督办力度。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专抓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人。主要领导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活动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落实。要健全和完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加大检查考评力度。要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各市州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办公室主任、综治办、公安局负责人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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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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