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color=dc143c我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7-05-16浏览次数: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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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8日,湖北省教育厅下发了鄂教高〔2007〕6号文件《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的通知》,公布了我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结论,我校为优秀等次。通知原文如下:

各高职高专院校:

遵照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案,2006年我厅组织专家对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沙市职业大学、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荆门职业技术学院、长江职业学院、鄂州职业大学、湖北开放职业学院等12所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进行了评估。

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对各评估专家组对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的进校考察评估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评议;对评估专家组对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建议结论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湖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委员会的意见,经我厅审核、公示无异议,现对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12所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结论作出如下决定并予以公布:

1、评估结论为优秀的学校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职业大学

2、评估结论为良好的学校为: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荆门职业技术学院、长江职业学院

3、评估结论为合格的学院为: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沙市职业大学、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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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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