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教育月形式多、效果好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7-06-01浏览次数:207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7-6-1 10:40:00 浏览次数:

鄂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在市纪委指导下,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到了形式多,效果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校党委高度重视,校党委书记彭有轩同志多次询问“宣教月”的工作,并明确指出今年“宣教月”的主题是:“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努力创建和谐校园”;二是认真组织“五个一”的活动。即组织一次讲座。5月23日,特邀武汉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俞湛明教授来校为百名中层干部上廉政党课, 党课旁征博引,深入浅出,赢得了阵阵掌声,党课由校党委书记彭有轩同志主持。举办一次宣传展牌的集中展览。5月21日全校30个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展牌在校图书馆二楼展厅集中展出,展牌图文并茂,引来不少师生驻足观看;校报开辟一个专版,5月下旬校报在全校30多个党支部选送的30多篇反腐倡廉文章的基础上,择优发表在校报开辟的“党风廉政建设”专版上。更新一次网页;校广播台组织一次“廉政之声”专题广播。

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筑牢学校党员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有利于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室、进家庭,形成“大宣教”格局;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校园。

鄂州大学纪委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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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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