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治理高校违规招生 维护高招正常秩序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8-04-08浏览次数:203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8-4-8 8:13:00 浏览次数:

2008-04-08 中国教育报 宋全政

山东治理高校违规招生

不得更改混淆办学层次 加强入学资格审查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08年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会议上获悉,山东省教育招生、公安等部门将采取措施,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维护高考的正常秩序。

据了解,山东省将在五个方面着手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其中包括:对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工作,重点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加强审核与监督,经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

对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复核;严格规范高校特别是部分高职院校、民办高校招生管理,坚决禁止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抢揽生源、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山东省将协调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和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完善招生预警制度。同时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继续坚持报到后全面复查和进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的办法,严查冒名顶替的学生,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

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直至责令高校停止招生;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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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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