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与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3-23浏览次数:197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9-3-23 10:09:00 浏览次数:

3月20日上午,我校与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合作办学签约仪式在校图书馆四楼会议室举行,我校校长田巨平,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洪贞银及教务处、医学院的领导,湖北依赛特集团董事长兼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余云丽和湖北依赛特集团总经理梅劲松等人出席了此次签约仪式。

签约仪式由洪贞银主持,我校医学院院长秦自荣汇报了我校护理专业的办学历史、办学经验和办学成就,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陈爱明主任介绍了该校所具有的就业渠道优势。

仪式上,洪贞银指出我校办学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其优势在于学生毕业后就业形式好,教学资源条件好,师资力量大,办学基础好;而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的优势在于涉外护理方面就业渠道多,能更好地向国内外知名医院输送人材.通过此次合作能够优势互补,达到双方合作共赢的目的。校长田巨平表示该合作与通常学校合作不一样,此次合作条理清晰,目的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最后,校长田巨平与湖北依赛特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余云丽在合作办学协议书上签字。(初琪 熊丽 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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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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