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4-15浏览次数:186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9-4-15 16:29:00 浏览次数:

4月14日下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在学术报告厅一楼召开,会议由资产管理处处长王子荣主持,副校长饶浩洲、校长助理卫杨春及各院系、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资产管理处传达《鄂州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精神后,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试点单位——机械系就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做了汇报交流。随后,副校长饶浩洲就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做了回顾,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上阶段进行的资产核查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强调了我校在后期的资产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各单位资产管理体制要进一步理顺,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三是要不断总结单位资产管理经验并加以推广。

王子荣在介绍了其他学校的资产管理经验后要求,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具体工作中应本着脚踏实地、认真仔细的工作态度,全面仔细地摸清本部门、本单位的家底,全力做好各自份内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石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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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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