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举行对口支持座谈会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6-18浏览次数:178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9-6-18 15:26:00 浏览次数:

(本网讯)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6月17日下午,我校特邀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来我校就《中央部委高校对口支持地方高校计划实施方案》文件内容进行座谈交流。

会上,党委书记彭有轩致欢迎辞,校长田巨平将我校近年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中国地质大学副校长王焰新就《实施方案》中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及教学管理人员培训、教科研等对口支援项目进行了分析。双方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研与专业论证、专业建设技术指导、专业师资培养与交流、相关资源共享等项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交流。

我校党委成员、两办主任及教务、人事、成教、机械系、电子系、医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一行9人在我校领导陪同下参观了我校校园,并对我校校园环境予以肯定。(石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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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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