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9-11浏览次数:158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09-9-11 17:43:00 浏览次数:

9月4日上午,我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在图书馆二楼学术报告厅召开。省属高校第四指导检查组组长原湖北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万长青同志、省教育考试院周玉山主任、省环保局环境监察队副调研员兰长春同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黄晓东主任、湖北师范学院国际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夏小维等同志亲临指导。学校全体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教职工党员代表、学生党员代表300余人参加了大会。大会由校长田巨平主持。

学校学习实践活动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彭有轩代表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作总结报告,彭有轩在报告中全面回顾了我校学习实践活动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学习实践活动的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几点体会,并对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了要求。

彭有轩指出,按照中央和省委、省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鄂州职业大学从2009年3月至9月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省属高校第四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指导下,学校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校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勇于实践,按照省委高校工委提出的“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办省级示范性高职”的主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实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

彭有轩指出,我校学习实践活动具有五个显著特点。(一)着眼于高标准、高质量,切实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领导。(二)着眼于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持把理论武装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三)着眼于突出实践特色,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四)着眼于倾听民意、汇集民智,努力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五)着眼于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进一步构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机制。

我校学习实践活动成效明显。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学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进一步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科学发展的思路,初步解决了一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批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属高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简报5次专题报道了我校的学习实践活动情况。中国教育报、鄂州日报、鄂州电视台、湖北电视台等省内外新闻媒体多次报道了学校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我校学习实践活动群众满意度达100%。

彭有轩指出,坚持不懈的推进我校的科学发展要继续重视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二)继续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三)积极探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长效机制,(四)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彭有轩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即将结束,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践要持之以恒,我们一定要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创新的思维,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探索教学、管理的新途径、新模式,为培养出具有我校特色的、市场急需的合格学生,为推动鄂州职业大学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不懈努力。

省教育考试院周玉山主任,省属高校第四指导检查组组长万长青同志在总结大会上充分肯定了我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他们指出,鄂州职业大学学习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特点:一是党委高度重视,群众广泛参与;二是突出实践特色,着力破解难题,实践成果显著;三是工作扎实创新,群众普遍满意。

组长万长青同志还对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提出了四点建议和希望。第一,进一步深化学习,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积极行动。第二,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的后续工作,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兑现向师生员工做出的公开承诺。第三,进一步丰富科学发展思路,建立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第四,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学校科学发展的优势。万组长说,希望鄂州职业大学积极做好半年后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回头看”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开创鄂州职业大学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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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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