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揭晓我校教师刘青娥获奖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1-05-31浏览次数:165

admin 来源:原创 时间:2011-5-31 16:44:00 浏览次数:

据《中国教育报》2011年5月20日报道,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指导,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共同主办,新华网提供网络支持的“2010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日前圆满结束。

本次活动共评选出“2010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10名,“2010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39名,“2010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年度人物”入围奖150名。

目前,全国共有1215所高职高专院校(其中高等职业院校1071所)。在本次评选活动中,共有22所高职高专院校(17所高等职业院校,5所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获奖,其中2所高职高专院校(1所高等职业院校,1所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获提名奖,20所高职高专院校(16所高等职业院校,4所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获入围奖。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辅导员刘青娥获入围奖。她也是今年我省高职高专院校院校获得荣誉的唯一代表。(文章来源:经管学院 作者:秦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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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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