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校行院(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2-10-07浏览次数:141

双全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12-10-7 9: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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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校行院(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成立

9月29日上午,医学院“校行院(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学术报告厅成立。校领导杨植涛、饶浩洲与市卫生局领导及鄂州市中心医院、鄂钢医院、贝克药业、武汉百朗健生物科技公司、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等20余家行业企业的代表八十余人出席成立大会。

该委员会是以我校医学院牵头,由高、中等职业院校、护理行业协会、药学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联合体。它以推进鄂州市乃至武汉“1+8”城市圈医药卫生产业发展为目标,加速培养护理(含助产)、药学(含药学营销)、康复等各类高端技能型人才,以校院合作、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并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它致力于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整合教育资源和行业企业资源,搭建鄂州医药卫生类职业教育的信息平台,形成整体优势,促进优势互补,提升办学质量和行业效益,实现在技能型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等成果互享、互利共赢。

成立大会上,各委员单位讨论并表决通过了合作教育委员会章程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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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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