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职业学院来我校学习交流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12-11-13浏览次数:122

来源:宣传部 时间:2012-11-13 10:29:00 浏览次数:

11月9日,长江职业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杨敬华一行7人来我校就学生教育管理、资助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外语类专业办学经验等方面进行学习交流。 交流会上,副校长饶浩洲全面介绍了我校近年来的校园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教学改革情况,两校间就学生教育管理、资助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外语类专业办学经验等方面进行交流与探讨。会后,杨敬华副校长一行实地参观了我校共青团、学生社团建设工作和校园环境,并对我校的校园环境、实训条件以及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赏。校学工处、团委负责人参加交流并陪同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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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范围

  •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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